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阳万安山伊洛大道南环路—苏沟村1号桥北
(K0+000—K0+950)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8〕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8年7月6日下发《关于洛阳万安山伊洛大道南环路—苏沟村1号桥北(K0+000—K0+950)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848号),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刘沟村等2个镇、3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5.4417公顷(其中耕地4.4941公顷、园地0.0051公顷、其它农用地0.9425公顷),征收伊滨区诸葛镇梁村社区集体建设用地1.131公顷、未利用地0.0641公顷,共计6.6368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上庄社区集体土地0.0051公顷,全部为园地。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梁村社区集体土地5.9459公顷,其中农用地4.7508公顷(耕地3.8667公顷、其他农用地0.8841公顷)、建设用地1.1310公顷、未利用地0.064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刘沟村集体土地0.6858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62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58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8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