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示范管公〔2025〕1号
2025年1月17日,洛阳市202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豫政土〔2025〕51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2.081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李村街道下庄社区;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玉溪西街、西至孝文大道、南至梁村路、北至中信路。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李村街道下庄社区集体耕地3.0787公顷、种植园地1.1852公顷、林地1.1863公顷、草地6.35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872公顷,以上合计12.081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
面积(公顷) |
区片编号 |
区片价标准 (万元/公顷) |
下庄社区 |
12.0811 |
4103000601 |
97.5 |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为2.2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177.9073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将952.8364万元社保费用足额缴纳至社保专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69660998
2025年2月13日
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洛阳市2024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