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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洛阳伊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

洛示范管通〔2024〕3号

2024-12-17 15:30 70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3〕1号)等精神,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现将洛阳伊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洛阳伊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洛阳伊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详见附件)。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控制要求

(一)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 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2.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3. 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 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5.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7. 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8. 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9. 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10.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1. 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二)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提前向民航管理部门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1.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

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2.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 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特此通告。

 

附件:洛阳伊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图

 

 

                                                           2024年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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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n_pdf.gif洛示范管通〔2024〕3号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洛阳伊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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