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地块一:东至六合大道,西至门草路,南至智创路,北至开元大道辅路;涉及庞村镇门庄社区、大庄社区、彭店社区、窑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拟征收地块二:东至军彭路,西至六合大道,南至用地界,北至开元大道辅路;涉及庞村镇彭店社区、窑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拟征收地块三:东至军彭路,西至门草路,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涉及庞村镇门庄社区、彭店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拟征收地块四: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智创路,北至开元大道;涉及庞村镇门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拟征收地块五:东至六合大道,西至门草路,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涉及庞村镇门庄社区、大庄社区、彭店社区、窑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9.372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其中耕地0.2095公顷、园地8.0972公顷、林地10.2788公顷、其他农用地0.7865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交通运输用地、仓储用地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五项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标准为8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8.87万元/公顷。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参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25〕47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1. 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社区居委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 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落实社保资金已预存入我区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社区居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征迁安置服务中心(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7019室,电话:69088306)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伊滨分局(地址:伊滨区科技大厦6019室,电话:69660998)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11月24日至2025年12月25日。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24日

豫公网安备 4103110200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