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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1-02-07 10:32 5887


  2021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全面持续做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放管控工作,认真落实全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月调度会议精神,洛阳警方将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洛阳警方将加强重点时段、节点烟花爆竹禁放巡控工作,加大辖区重点区域以及重点时段巡逻防控及执法力度。切实加强烟花爆竹道路非法运输监督执法力度,切实从源头遏制烟花爆竹来源,卡死烟花爆竹流通渠道。


  辖区民警将对商场、量贩、日杂店等销售渠道的监督检查,对城市区及环城市周边地区、农村地区发现燃放烟花爆竹的,要追根溯源查找销售窝点,从快从重从严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

  春节期间,对群众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洛阳警方将迅速反应快速出击。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在本市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洛龙区、吉利区行政区域和高新区、伊滨区、龙门管委会管理的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因特殊情况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程序实施。
县(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种类,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禁放区域外运输烟花爆竹需途经禁放区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条  市供销社应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大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第六条  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鸣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

  第八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通告由禁放区域内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

禁放区域内的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2020年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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