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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查清退“ 人情保”“ 关系保”--30种情形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

2016-03-02 14:36 6764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保群众切身利益,根据省、市城乡低保复核认定精准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日前,我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此次复核,重点是清查清退“人情保”“关系保”等与低保政策相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根据省、市相关规定,此次复核明确了30 种情形村(居)民不得申请或享受低保,这30种情形包括村(居)民户籍、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及消费等各个方面。

    据悉,此次城乡低保复核认定工作,自今年1月份启动,至5月底结束,将采取入户调查、法定赡抚养人信息核查、评议、公示等方式,对全区19972 户低保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审查,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停发、减发或增发低保金,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低保氛围,实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真正使我区困难群众得到救助。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2015 年1 月1 日起,我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950 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400 元。低于此标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农村/城市低保。农村低保每人每月施保水平分别为A类145 元、B 类125 元、C类105 元。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不低于255元。

30种情形不能享受低保

◆自外地迁入我区户籍未满1年以上的;

◆非农户口与农业户口变更未满1 年以上的(村改居居民除外);

◆外地在我区就读的学生;

申请人及其法定赡、抚(扶)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或虽无从业人员,但生活来源有其他渠道且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在就业年龄内(18-60 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不积极参加劳动或者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家庭人口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申请低保前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家庭有多个子女,且子女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未尽到赡养、抚养、扶养义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采取变卖房屋、隐匿财产或人为分户等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假象的;

◆农村居民具有劳动能力放弃承包土地耕种的;

◆拒绝、阻碍低保工作人员核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或对举报问题不能做出合理解

释的;

◆在本辖区以外地区居住1 年以上,对家庭情况无法查实的;

◆公职人员、公务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村干部及其近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月低保标准12 倍的;

◆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小轿车、面包车、经营性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收割机等中型以上农机具及营运性车辆的(残疾人代步车除外);

◆城市居民拥有2 处(含)以上房产或者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标准2 倍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的;

◆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拥有商业门面、店铺的;

◆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法人、股东);

◆有经营性纳税记录的;

◆按有关政策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补偿金、拆迁赔偿金,且不能证明已合理使用的;

◆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在高于公立学校收费标准的民办、私立学校就读或高价自主择校的;

◆因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通过教育仍不改正的;

◆购置、佩戴贵重首饰,或拥有空调、液晶电脑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

◆家中饲养名犬等宠物的;

◆ 家庭电费年支出超过年低保标准25%的;

◆家庭月通信费总额超过月低保标准的20%的;

◆与低保政策相悖的为解决矛盾享受低保的;

◆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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