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加强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
我市自1995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约2万个单位为120余万名职工建立了公积金制度,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930余亿元,提取住房公积金600余亿元,归集余额达到330余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600亿元,贷款余额300亿元,支持购房面积3000万平方米,为近40万名职工和20余万个家庭圆了安居梦。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试点项目贷款8亿元,支持建设面积120余万平方米,为1.3万户住房困难低收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为市财政累计上缴住房建设补充资金近 36 亿元。30年来,住房公积金在提高职工购房能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实现住房政策目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截至2024年底,全市住房公积金实缴职工56.94万人,与我市2023年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含离退休人员)188万人对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各地各部门合力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使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红利。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的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持续推进全市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围绕“应建尽建、应缴尽缴”目标,推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的工作重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应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四、加强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的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责任落实、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机制,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工作。
五、住房公积金补缴的范围
《条例》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具体包括: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人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六、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解读机构
解读单位: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解读人:王珂
联系电话:0379-6481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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